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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明確依法條上"信託"定義為:

稱信託者,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,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,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,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。

間單來說成立信託有三個角色:ㄧ、委託人 二、受託人 三、受益人

舉"遺囑信託"的例子來說,當人過六旬之後,若欲將身邊財產移轉至下代,若以一次性的移轉必須扣下相當重的遺產稅,但若先開立ㄧ信託帳戶,將一筆資金放入此帳戶,將時間拉長為十年,就可每一年移轉部份金額給子女,前提當然是在合法移轉下,即可達至節稅的效果。

     另外還有ㄧ名詞"信託財產"

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。
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、處分、滅失、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,仍屬信託財產。

基本上只要經過登記任何資產都可以轉為信託財產。只要不違反法定上的四原則如下。

信託行為,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無效:

一、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。
二、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。
三、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。
四、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。

      並且信託還有ㄧ個特色"法令隔離獨立保護",也就是第三人無法介入。

只要是進入信託帳戶的信託財產將成為獨立的財產權,若是委託人在外有債權人追討,而至委託人因此宣告破產,仍對於信託帳戶的資金沒有任何動搖。

PS:但天下沒白吃午餐,只要信託帳戶中超過六百萬以上,政府則有權力對其課稅。

 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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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Yuyan 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